审批条件:
水工程建设规模、任务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建设规模等级(别)和标准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不影响其他水工程、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
工程建设符合相关区域防洪规划、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山洪灾害防治规划、河流治理规划等规划要求;
符合洪水调度安排,满足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和相关防洪应急预案等要求;
符合建设项目防洪安全等级等与防洪有关的技术标准等要求;
对河流岸线、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刷淤积、行洪排涝等无不利影响,或者虽有影响但采取措施后可以达到防洪要求;
对防洪排涝工程体系的整体布局、防洪工程的安全、蓄滞洪区的运用以及防汛抢险等无不利影响,或者虽有影响但采取措施后可以达到防洪要求;
建设项目应对洪水的淹没、冲刷等影响以及长期维修养护的措施能够满足自身防洪安全要求;
洪水影响评价技术路线、评价方法正确,消除或者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合理可行;
满足当地具体条件的防洪减灾其他规定和要求。
工程建设符合流域和区域综合规划及专业规划;
符合防洪防凌标准、有关技术和管理要求;
不妨碍防洪,不降低泄洪能力;
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淤变化无不利影响;
不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造成影响;
不妨碍防汛抢险;
不影响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建设项目自身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适当。
工程建设对水文监测影响程度的分析评价准确,对水文监测的影响较小或者可以通过建设单位采取的措施补救。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